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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二手房交易中的几个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17-09-06 09:17 来源:靖江房产网
目前,靖江二手房交易量较大,经常会遇到一些购房者预见不到的问题。针对这个情况,我们总结了几个最常见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请大家参考:

一、定金在房屋交易过程中起什么作用?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一种担保方式。在房产交易中,是为了确保买卖双方能够顺利履行合同不致违约而由买方向卖方支付的,当买方违约就不能要回支付的定金,当卖方违约时卖方要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说,定金是制约买卖双方的,给买卖双方带上紧箍咒,保障交易顺利进行的。



二、房产中介收取买方定金是否合适?

从定金的性质及实际房产交易中看,房产中介代为收取定金并不十分可取。一方面,定金是约制交易双方的,如果房产中介收取了买方定金,则对卖方不产生定金罚则的效力,卖方不会担心如果违约将要承担的双倍返还定金的后果。也就是说,在还没有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或是买方尚未交纳首付款的情况下,如果卖方违约,因为卖方没有收取定金,也没有为买方出局定金收条,卖方不用双倍返还定金。如此一来,卖方没有什么违约成本,违约的随意性很大。

三、如果卖方肆意涨价,又以拒绝卖房威胁买方,面对这样的问题,作为买方的应该如何应对呢?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以案例来进行解释。赵女士和张先生签订合同后,赵女士先以隐瞒租客是债主为由,拒绝过户。后因房价大涨,赵女士的态度坚决,认为房子卖便宜了,不再出售房屋,拒绝履行合同约定。所以,张先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张先生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赵女士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因为赵女士有欺诈及其他明显违约行为,张先生还可以要求赵女士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我们可以看出,示例案例是因为卖方赵女士涨价,在张先生拒绝涨价后又表示不再出售房屋所致。如果张先生都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如实履行合同义务,首付款也已支付,那么张先生的诉求基本能够得倒法院的支持。为了案件判决后,能够顺利执行,避免赵女士在此期间将房屋再转卖给他人,张先生可以在起诉的同时对该房屋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法院查封该房屋,便于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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