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知识 > 购房流程 > 前期准备

靖江二手房交易税费一览表

发布时间:2022-08-01 20:31 来源:靖江房产网

靖江二手住房交易税费一览表

纳税人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执行时间

政策依据

买方

契税

详见《现行契税税率表》

卖方

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增值税

5%

2016.5.1

国税[2016]14号公告

个人将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住房(除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住房)

见备注:

2006.8.1

国税发[2006]108号
苏财税[2010]33号

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住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城建税

按增值税额

7%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教育费附加

按增值税额

3%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地方教育附加

按增值税额

2%

备注:

个人转让房产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合理费用凭证及完税证明的,按(转让收入-原值-税金-合理费用)×20%计算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的确认以及扣除规定按国税发[2006]108号、国税发[2007]33号文件规定执行)

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国税发[2006]108号)个人出售二手住房适用1%。(国税发[2006]108号)

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7]1145号)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