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 |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执行时间 |
政策依据 |
买方 |
契税 |
详见《现行契税税率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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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
增值税 |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增值税 |
5% |
2016.5.1 |
国税[2016]14号公告 |
个人将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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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个人转让住房(除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住房) |
见备注: |
2006.8.1 |
国税发[2006]1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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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住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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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 |
按增值税额 |
7% |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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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按增值税额 |
3% |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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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附加 |
按增值税额 |
2% |
个人转让房产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合理费用凭证及完税证明的,按(转让收入-原值-税金-合理费用)×20%计算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的确认以及扣除规定按国税发[2006]108号、国税发[2007]33号文件规定执行) |
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国税发[2006]108号)个人出售二手住房适用1%。(国税发[2006]108号) |
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7]1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