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新建道路五年内将不得开挖
发布时间:2014-08-18 14:5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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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制定《靖江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办法》于2013年8月19日发布并实施,在《办法》实施一周年之际,记者就此采访了市住建局法制科工作人员。
《办法》实施一年来,一些单位在道路开挖前,切实履行相关审批手续,道路开挖后能及时修复,但我市城市道路挖掘中也存在不规范行为,一是重复开挖、违法开挖等现象仍然存在,二是挖掘现场混乱,修复不及时,对市民出行产生不利影响,三是修复质量不好。
《办法》明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挖掘的行政许可工作。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处负责城市道路挖掘工程的现场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人应根据管线类型、管径、埋深等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开挖面积,并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领取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后方可动工。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加倍收取修复费用。
《办法》规定,挖掘人在开挖前应当探明地下管线现状,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施工,不得损坏既有设施。敷设地下管线的,后敷设的地下管线避让先敷设的地下管线、压力管道避让自流管道、可弯管道避让不可弯管道,并且按规划埋设深度和管孔数量要求施工。因施工造成经批准敷设的管线等既有设施损坏的,挖掘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产权(维护)单位修复,并赔偿产权(维护)单位的损失。
挖掘人在开工前和沟槽回填前应当及时通知市住建局,并按规定测绘登记所敷设管线的相关资料,回填结束后应当于次日向市住建局申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