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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将出台物业收费新规

发布时间:2016-01-08 10:47 来源:靖江房产网
  近日,修订后的《靖江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出炉”,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市民如对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意见和建议,可于1月29日前向物价部门反映。

  物业服务收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市物价部门房价管理科介绍,旧版《靖江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06年出台并开始实施,对全市物业服务收费进行规范。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我市新小区不断涌现,实施物业服务收费的小区越来越多,需要对旧版《细则》进行调整,以更好地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修订后的《细则》,我市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发生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

  征求意见稿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包括: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车库)的汽车停放收费。

  超过2年未入住的

  物业公共服务费协商确定

  一些业主在房屋交付后很长时间都未入住,按照我市现行规定,新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缴纳。

  根据征求意见稿,新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并事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的,在不超过24个月的时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70%交纳,超过24个月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后,优惠措施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为每户业主免费配置的出入证拟为4张

  近年来,我市一些小区实行门禁出入证管理。修订后的《靖江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针对这一新现象,列出出入证管理细则。

  根据征求意见稿,新建住宅小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房价和物业服务费之外向业主另行收取门禁系统建设费用和日常维护费用,并应当为每户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4张出入证(含IC卡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应当免费为车主配置1张出入证(卡)。

  物业服务企业对临时来访人员实行持证管理的,可按照制作成本收取出入证(卡)押金,证件完好退还后,应如数退回押金,证件丢失、损坏的,可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物业服务收费每次公示时间拟不少于15天

  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并进行公示。征求意见稿对公示时间进行了明确。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经备案的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企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监督。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公示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收支、代收代交费用分摊等情况,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查询和监督,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物业服务企业有八类行为将被处罚

  2006年版《靖江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中,关于违反规定的处罚,为“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此次修订稿明确了依法处罚的八类行为。

  根据征求意见稿,物业服务企业有八类行为之一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这八类行为分别为: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不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而收取费用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降低服务等级内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时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未按法定要求公示或失实公示物业服务费用、经营设施收支、代收代交费用分摊等情况的;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市物价局表示,修订后的《靖江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已在市物价局网站公布,广大市民可通过市物价局网站了解征求意见稿全文,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1月29日前的工作日通过拨打电话89180722或寄递邮件等方式,向物价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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