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提取类型 |
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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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购房提取 |
本地购房提取(购买新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等)(2016年4月1日后购房) |
1.单位出具的《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2.购房合同、不低于房屋总价30%的首付款发票或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3.居民身份证。 |
异地购房提取(2016年4月1日后购房) |
1.单位出具的《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2.购房合同、不低于房屋总价30%的首付款发票或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3.购房所在地工作(公积金缴存证明或社保缴存证明)或户籍证明(购房地是其配偶、直系亲属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的,需提供关系证明);不是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提供用水或用电发票;4.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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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房、翻建住房提取(2016年4月1日后建房) |
城区规划范围内 :1.单位出具的《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2.土地使用权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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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范围内:1.单位出具的《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2.建房申请书;3.合法土地使用证明文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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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大修住房提取(2016年4月1日后大修住房) |
主城区:1.单位出具的《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2.本人身份证;3.房屋安全鉴定报告;4.房屋所有权证;5、土地使用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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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1、单位出具的《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2、本人身份证;3、维修规划许可证;4、房屋所有权证;5、土地使用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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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退休提取 |
1.单位出具的《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2.退(离)休证或退休审批表:3.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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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
1.单位出具的《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3.劳动鉴定机构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4.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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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出境定居提取 |
1.单位出具的《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2.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3.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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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委托按月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 |
居民身份证(提取配偶公积金的,另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配偶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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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按年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 |
1.单位出具的《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2.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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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最后一次性还清公积金贷款提取 |
1.单位出具的《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2.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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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 |
1.单位出具的《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2.借款合同;3.近期偿还住房贷款的凭证(偿还异地商业住房贷款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或《个人征信报告》);4.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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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最后一次性还清商业住房贷款提取 |
1.单位出具的《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2.借款合同;3.近期偿还住房贷款的凭证;4.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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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支付房租提取 |
1.单位出具的《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2.房屋租赁合同;3.租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4.无房证明;5.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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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死亡提取 |
职工死亡提取 |
1.单位出具的《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2.职工死亡证明;3.继承人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4.继承人身份证。 |
宣告死亡提取 |
1.单位出具的《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2.被宣告死亡证明;3.继承人与被宣告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4.继承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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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低保、特困职工提取 |
1.单位出具的《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2.《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救助证》或《特困职工证》;3.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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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重病、大病职工提取 |
1.单位出具的《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2.二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和医疗费用票据;3.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证明;4.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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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残疾职工离职提取 |
1.单位出具的《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3.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4.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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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被判处刑罚职工提取 |
1.单位出具的《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2.法院判决书;3.所在监狱盖章证明的委托书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4.与提取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5.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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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外来务工人员离泰提取(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
1.单位出具的《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2.公安机关出具的本市户口迁移证明或外地户籍的户口簿;3.离职证明;4.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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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40、50人员提取 |
1.单位出具的《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失业满两年未再就业);3.居民身份证。 |
特别提示 :
1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在取得合法手续后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购房合法有效凭证签发当月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费用;申请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所提取总额与贷款总额之和不得超过购房费用。如职工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款项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2 、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时,可以提取配偶、产权共有人及其直系亲属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
3、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配偶及共同借款人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
4、提取配偶公积金的,另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户号户口簿)。
5 、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 ,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6、同一套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交易的,只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7、职工在异地购房的,需提供购房所在地工作(公积金缴存证明或社保缴存证明)或户籍证明(购房地是其配偶、直系亲属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的,还需提供关系证明);不是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的,需提供所购房用水或用电发票(期房需等交房入住产生水、电费用后再来办理提取)。
五、 办理地点及时间
序号 |
各分中心、管理部名称 |
地点 |
营业时间 |
业务 咨询电话 |
邮政编码 |
1 |
市中心 (海陵管理部) |
泰州市凤凰东路50号 |
周一到周五 9:00-12:00 14 :30- 18:00 周六上午9:00-12:00 |
12329 |
225300 |
2 |
高港管理部 |
泰州市高港区扬子江南路55-23号 |
周一到周五 9:00-12:00 14 :30- 18:00 |
0523-86969477 |
225321 |
3 |
靖江分中心 |
靖江市骥江东路75号 |
周一到周五 8:30-11:30 14 :30- 18:00 |
0523- 84828601 |
214500 |
4 |
泰兴分中心 |
泰兴市国庆东路16号1室 |
周一到周五 8:30-12:00 14 :30- 18:00 |
0523-87761233 |
225400 |
5 |
兴化分中心 |
兴化市公园路2号 |
周一到周五 8:30-12:00 14 :30- 18:00 |
0523-83226111 |
225700 |
6 |
姜堰分中心 |
姜堰市振兴路299号 |
周一到周五 9:00-12:00 14 :30- 18:00 |
0523-88210322
|
225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