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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限价房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01-02 17:39 来源:靖江房产网
靖江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限价商品房管理,调整我市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采取限定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上市交易时间以及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法(简称“五限一竞”),以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市政府确定的各种重点项目和公益性项目范围内所涉及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可优先购买。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从事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销售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市场运作、全市统筹的原则。
  第六条 市住建局是限价商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改办具体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组织和监管工作。市发改、国土、规划、财政、物价、监察、金融、税务等部门以及被征收项目所在地(开发区、园区、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应按照“统筹规划、市场运作、分步实施”的原则,选择在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建设。
  第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计划由市住建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国土、规划、物价等部门根据项目所在地(开发区、园区、办事处)上报的年度征收计划和城市中低收入家庭需求情况,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供地计划中优先安排,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方案由国土部门牵头,会同住建、规划、物价、房改等相关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用地出让方案应明确项目开(竣)工时间、建设期限、套型面积、销售价格、销售对象、交付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按照“五限一竞”的要求,通过土地有形市场,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开发建设主体。
  第十一条 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20平方米以下。用于征收安置的,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不得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70%。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节能省地的原则,优化规划设计方案,采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水平。
  第十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和标准。开发建设单位对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并承担保修责任,同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十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住宅与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当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对建设限价商品住房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十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限价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证后可销售。
第十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由物价部门会同国土、住建等部门在土地出让前,根据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70%左右确定。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已确定的价格,按照住房楼层、朝向和位置等因素,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销售价格,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让时确定的价格。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根据其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就近靠户型选房。在补偿面积内的按限定价格购买,超面积部分按土地出让前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购买。超面积部分的市场价格与限定价格之间的溢价收入,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缴交到市财政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第十九条 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建筑面积): 1-2人户65平方米,3人户85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户100平方米,标准面积部分按限定价格购买,超面积部分按土地出让前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购买。超面积部分的市场价格与限定价格之间的溢价收入,缴交到市财政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 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具有我市市区常住户口,其中,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
  (三)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
第二十一条 外来务工人员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我市户籍或持有我市居住证(暂住证),并在我市工作或居住满2年,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我市无自有产权房;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经市政府批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人员,可以申购并优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引进人才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本市无住房的,不受户籍和收入条件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申请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社区、街道及指定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房改办应当按相关程序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应当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限价商品住房出现房源不够分配时,将采取轮候制度。市房改办根据房源情况、申请对象条件等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程序,由项目所在地(开发区、园区、办事处)统一负责。
第二十四条 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全部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限价商品房: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二)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进入轮候的;
(三)因配合市政重点工程建设唯一一套住房被拆迁的家庭,按规定取得拆迁证明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第二十六条 购房申请人应按规定的时限和方式提交购房申请和提供以下资料:
(一)限价商品住房购房申请表;
(二)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三)本人婚姻状况证明;
(四)本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出具的收入、住房情况证明;
(五)外来务工人员家庭需提交申请人在我市市区连续两年缴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符合优先购买条件的申请人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产权登记和上市交易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办理限价商品住房权属登记时,应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限价商品住房”字样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和单价等。
第二十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至市房改办办理上市审批手续,同时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限价商品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增值收益,并由市房改办代收,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发展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城市住房保障。参照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免征收益。个人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私下转让所购限价商品住房,不得将购买的限价商品住房用于出租经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从事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取消其5年内开发限价商品住房资格:
  (一)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地价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规模、建设时限的;
  (二)违反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
  (三)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同意擅自将限价商品住房出售、出租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居住的;
  (四)擅自将限价商品住房用于其他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条 对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条件及伪造相关证明材料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追回已购的限价商品住房,或要求购房人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同时,该家庭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限价商品住房,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十一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由相关主管部门追究法纪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试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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