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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新规定

发布时间:2017-09-04 11:59 来源:靖江房产网
  电梯故障、公共部位损坏等情况一旦发生,业主在买新房时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就派上用场了。日前,《靖江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并施行。新规明确了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交存标准等,并规定了六种应急维修情形和一般维修“签字难”问题的解决途径。

  这笔钱专项用于这些地方

  《靖江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及改造的资金。

  《办法》明确,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带电梯的住宅、非住宅业主 按90元/平方米交存

  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多少?市物业管理业管理处主任闻小平介绍,商品住宅或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不带电梯的住宅、非住宅业主按50元/平方米交存,带电梯的住宅、非住宅业主按90元/平方米交存。

  “我市原先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较低,考虑到该标准无法满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长期的维修、更新及改造,2013年,根据国家、省、泰州市相关规定,参考周边县市交存标准,我市已经按带电梯、不带电梯两类情况,开始施行90元/平方米、50元/平方米的交存标准,此次在《靖江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闻小平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被比喻成房屋“治病钱”、“养老金”。《办法》明确,未依法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未交专项维修资金或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30%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的决定,补交或续交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成立前,这笔资金由市住建部门代管,管理实行弹性归集、钱随房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危及人身安全的电梯故障等 可应急维修

  小区电梯一旦发生故障,需立即组织维修,但由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动用这笔钱时的程序繁琐。此次《靖江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了六种应急维修情形。

  《办法》规定,发生危及安全或严重影响业主居住生活等紧急情况,有六种情形之一需立即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提出应急方案,可以组织应急维修。

  这六种情形分别是:屋面防水损坏或外墙老化造成渗漏的;电梯、消防设施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及安全的其他情形。

  一般维修“签字难”有了解决途径

  《靖江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还有一大亮点是,针对一般维修申请过程中业主签字难的问题,新增一项规定,即:经小区公示或网上公示,相关范围内1/3业主未书面反对时,可实施修理。

  《办法》规定,一般维修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从申请到划拨资金共6道程序,其中征求意见环节,单项维修预算达到规定额度的,需书面或公示征求业主意见,书面征求意见需达到相关范围内2/3业主同意;公示征求意见需相关范围内1/3业主未书面反对,公示方式为小区公示或网上公示。

  “有的业主常年不在家,有的难以碰到面,找到规定数量的业主签字并不容易,这一规定为一般维修顺利开展提供了便利。”闻小平说。、


  四种费用不能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质保期内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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