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楼市动态 > 房产政策

新规出台:购房出资方姓名未登记,房产归属得看法院判

发布时间:2016-03-01 16:53 来源:靖江房产网
  【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解读】市法院工作人员介绍,《解释(一)》重点对关于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预告登记的效力、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等进行规定。比如,在购房方面,男女二人谈恋爱,共同出资买房,但因各种原因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双方不和分手时,另一方想确权争房产,一直以来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认识是,对于房产等不动产,一般以登记为准,另一方想争房产将遇到困难。根据《解释(一)》,今后对于类似问题,在不涉及第三方的情况下,法院可依据出资购房协议等证据直接认定另一方是房屋的共有权人。

  根据《物权法》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是交付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对此,《解释(一)》第六条进一步明确,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假设在机动车所有权转让交易中,卖方已经把机动车交付给了买方,但双方没有去办理过户登记,而卖方还对另一个市民小明有负债没有偿还,并且卖方没有其他财产可以偿还债务,那么,小明不能主张用这辆机动车来抵偿卖方欠他的债务。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