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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靖江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公告

发布时间:2016-06-30 10:11 来源:靖江房产网
  为切实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2016年靖江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将进入申请登记阶段。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集中申请受理时间

  2016年7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

  二、受理条件

  (一)经济适用房申购对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均可申请:

  1.市区常住城镇户口连续3年以上,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m2以下,人均月收入1700元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2.进城农民申请时需在市区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3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m2以下且农村无宅基地、新农村集中居住点无安置房、并自愿放弃农村集体经济利益,人均月收入1700元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3.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时需在市区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3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m2以下,人均月收入1700元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2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适房。

  (二)公租房申请对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均可申请:

  1.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市区常住城镇户口连续3年以上、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m2以下、人均月收入1700元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2.新就业无房职工:自大中专院校毕业至申请之日未满5年,在市区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2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在市区无私有产权房和未租住公房,家庭人均月收入2400元以下的职工;

  3.进城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时在市区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2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进城农民需在农村无宅基地、新农村集中居住点无安置房、并自愿放弃农村集体经济利益,未享受过市区人才住房优惠政策、在市区无私有产权房和未租住公房,家庭人均月收入2400元以下的人员。

  三、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一)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采用实物安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

  1.实物安置方式

  (1)实物安置程序

  ①市房改办根据房源数量和经申请审核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户数,采用公开摇号的办法,确定抽签择房顺序。

  ②当年度未能实物安置的、符合经适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市房改办会建立经适房申购家庭轮候名册,待有可售房源时,直接按照轮候名册上的先后顺序进行抽签择房。

  (2)安置地点

  2016年经济适用住房安置地点为城北裕安苑地块。

  (3)安置价格

  裕安苑经适房销售成本基价为2991元/m2。

  2、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方式

  (1)补贴发放程序

  ①房改办对符合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保障的家庭发放《靖江市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

  ②申请家庭自主购房。核定对象领取《认定书》后,应当在《认定书》有效期内自主选购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报市住建局备案。《认定书》有效期为6个月,自发放之日起计算。《认定书》有效期内未购买住房的,当年度取得的《认定书》作废,需下一年度重新申请。

  ③补贴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由销售房屋的开发企业负责结算。开发企业在房屋销售完成后,至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发放申请表》及清册,提交购房人(包括核定对象所有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认定书》、经市住建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需载明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金额)、契税发票、不动产销售发票、以及由核定家庭成员共同出具的《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办理补贴结算手续。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核后,将货币补贴款汇入开发企业资金监管账户,待申请家庭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再由资金监管账户划拨给开发企业。

  ④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形式购买的商品房,不得自行办理退房手续。确因房屋质量等问题需退房的,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住建局审核同意后,开发企业将核定家庭出具的《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退还购房人。购房人需在《认定书》有效期内重新购房。

  (2)补贴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额为每户不超过7.2万元。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1.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特困家庭,租金按照0.66元/m2收取;

  2.人均月收入低于1400元的低收入无房家庭,租金按照2.6元/m2收取;

  3.人均月收入低于1700元的中低收入无房家庭,租金按照4.6元/m2收取。

  4.新就业无房职工、进城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按照4.6元/m2收取。

  四、申请地点

  申请人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异家庭携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毕业证等原件到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楼323室(房改办住房建设管理股)自行申报或至“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http://www.jjcin.gov.cn)自行下载。

  五、注意事项

  每户申请家庭只能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一经初审公示确定后,一律不得更改。

  六、政策咨询和举报电话

  咨询电话:84851982、84833044、84829291、84894836

  监督电话:84891063

  特此公告。

  靖江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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