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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安苑小区住户后续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09 17:54 来源:靖江房产网
尊敬的景安苑小区住户:
为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后续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是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改变住房用途。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一律由政府回购,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廉租住房承租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市房改办收回其所承租的房屋,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配租。
二、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伪造申请材料、弄虚作假、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取消其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住房保障。已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由市房改办收回。拒不退出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住房保障对象在入住后应当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合法合规使用房屋,不得有任何违规违法行为。各住户应主动配合市房改办、小区物管处等部门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包括自住、闲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收入情况进行检查。不配合住房使用情况、资产收入情况核查、公示,或不能对高消费行为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
四、对于乱堆乱放杂物、车辆乱停乱放、破坏小区绿化等行为,市房改办将视其违规行为轻重情况进行约谈和限期整改;对于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住户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对于存在骗购骗租、转租转售、闲置浪费保障房等行为的家庭和个人,市房改办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认真调查,一经核实,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同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保障性住房的出售、出租业务。市住建局将依法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人员违法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行为。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仍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市住建局将吊销房地产业专业人员资格证。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注销其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个人违规倒卖经济适用房的,收回房源并依法进行查处。

靖江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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