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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取消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将实行明码标价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5-11-09 09:34 来源:靖江房产网
  近日,靖江市物价局向我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出《关于改进我市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从现在起,我市实行明码标价报告制度等新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开盘前10个工作日内报告销售价

  靖江取消普通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价格管理改为实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报告制度。

  市物价局房价管理科介绍,从现在起,我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盘销售普通商品房前自主确定销售价格,以及再次调高销售价格时,须向市物价局报告并按报告价格现场明码标价,初次报告时间为正式开盘对外销售的前10个工作日内,调高销售价格报告时间为拟调高销售价格的前5个工作日。高档住宅、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等非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无需向物价部门报告,直接按照规定项目、内容进行现场明码标价。

  未附赠的车位应明码标价

  今后,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场所明码标价的内容与新规出台前相比,有所增加。

  此前,我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场所明码标价的内容主要是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楼盘位置、房屋类型、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建筑结构、层高、总套数、幢综合平均价、土地使用起止年限以及各楼幢房号对应的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销售单价、总价、销售状态等内容。今后,如装修后售房,必须在明码标价表上详细说明装修材料、品牌、等级、金额等内容。市物价局制定了新的《商品房明码标价表》,新表格增加了“装修情况”一栏。

  物价部门强调,未出售、未附赠的车库(车位)面积、价格,阁楼面积、价格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代收代办项目、费用也应当在售楼场所公示。房地产经营单位预(销)售商品房时须按《商品房明码标价表》中所列项目、内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公示的价格,对优惠销售的商品住宅,应公示优惠销售的条件和折扣率(幅度和计算方法)。

  推进房地产开发行业价格诚信体系建设

  物价部门提醒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依法经营,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自觉抵制价格欺诈、价格串通、谋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模范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带头实行明码标价。

  市物价局将根据跟踪管理、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等情况,建立价格诚信信息数据库,对价格信用优良者,确定为我市“价格诚信单位”,并优先推荐评定省级价格诚信单位,对价格信用不良者,将加大检查频率和处罚力度,并在媒体上曝光。

  一旦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销售过程中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市物价部门将按《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对构成价格欺诈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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