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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阳光房玻璃自爆 砸中汽车被索赔

发布时间:2019-06-30 10:41 来源:靖江房产网
  日前,靖江一起高空坠物案尘埃落定,引发此案的是三楼的阳光房玻璃突然自爆坠落,砸中楼下停放的汽车。

  楼上玻璃自爆楼下汽车遭殃

  去年夏天的一天,家住城区的市民陈燕驾车来到我市东片某小区,将汽车停在该小区某幢楼下面。

  当天下午1点多钟,该幢楼三楼住户搭建的阳光房玻璃突然爆裂,玻璃坠落,砸到陈燕的汽车上,造成汽车前挡风玻璃破裂、出现多处划痕、多个小坑等不同程度损坏。陈燕报警,与三楼该住户钱林夫妇协商未果。当天傍晚,她驾车回城,将车辆停放在所住小区内,次日早上6点多,发现汽车天窗碎裂,再次报警。民警调阅监控发现,该天窗损坏系爆裂。

  陈燕自行至我市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维修车辆,共支付维修费8000元。

  违停车主和相关房主谁担主责

  事发后,陈燕向靖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钱林夫妇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她5600元(8000元×70%),因她的汽车是违停,她愿意自担30%的责任。

  钱林夫妇称,他家玻璃掉落系自爆导致,属于客观原因,很难避免,而陈燕车辆违停系主观原因,可以避免,认为陈燕应承担70%的责任。陈燕的汽车天窗在事故当天并未发现有裂纹或碎裂,而汽车玻璃属于钢化玻璃,有4%的自爆可能性,陈燕无法提供天窗的碎裂与本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他们对该费用不予赔偿。对于前挡膜赔偿、重新做漆的汽车面数量等方面,他们也提出异议,认为维修价格过高,只同意赔偿2000元。

  法院判决房主担责七成

  靖江法院审理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钱林夫妇的阳光房玻璃自爆坠落造成他人财产损害,且未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陈燕同意承担30%的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陈燕的损失范围及金额,靖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次日汽车天窗玻璃爆裂与阳光房玻璃坠落当日已受损有关联、4%自爆可能性,前者具有更大的盖然性。靖江法院认定陈燕的汽车天窗玻璃损坏与钱林夫妻家的玻璃坠落有因果关系。至于损失的总金额,陈燕的汽车已经维修公司维修,修理费范围均系车外壳受损部位,钱林夫妇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修理部位及修理费用明显不合理,靖江法院对陈燕的损失予以认定,判令钱林夫妇赔偿陈燕车辆维修费5600元。

  钱林夫妇对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不认可,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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